审金年会- 金年会体育 注册即送88元- 官方网站判宁远喜、温惠的二十六天发布日期:2025-09-05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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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5年6月24日,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,一桩涉及职务侵占的案件公开审理,庭审进入第一天。

  一场被媒体渲染为资本大佬与昔日爱将的决裂,因其代理律师阵容的豪华,吸引了整个法律界的目光。控辩双方的席位上,坐着法律界一众声名显赫的人物。

  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,法院刻意安排了小法庭,几十个旁听席位对于一场公众瞩目的审判而言,是一种变相的不公开。

  这场关于旁听权的辩论持续了近一个小时。最终,法庭无奈休庭。半小时后,争论依旧。

  下午4点,法官决定,今天的庭审到此为止。第二天,法院增设了视频旁听室,席位增加到了四十个。

  为了腾出这个法庭,公告栏上数起原本定于此处的民事案件,开庭地点被临时做了改动。

  一位辩护律师称,他之所以出现在法庭,是凭感觉来的。因为法院只在6月20日晚上7点33分给他发了一条开庭通知短信,而他本人并未书面同意接受电子送达。

  上午的庭审时间,几乎完全被被告宁远喜一人占据。这位曾经执掌上市公司的董事长,对案情的阐述甚至比他自己的律师还要详尽。

  他详细论述了同案被告温惠的人大代表资格罢免程序是如何不规范,她的有罪供述是如何因被疲劳审讯、高温烘烤而应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。他的讲述充满了法律术语和程序正义的细节,仿佛他不是在接受审判,而是在进行一场法学公开课。

  第二天,法庭将所有时间再次交给了宁远喜。他似乎已将这里当成自己的主场,在正式发言前,他询问法庭:

  法官提醒他进入正题后,他又转向自己的律师席,要求律师确认旁听席位是否安排妥当。

  在持续数小时的发言里,宁远喜反复强调一个主题:这是一起典型的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,是地方财阀与权力勾结对他进行的迫害。

  与宁远喜形成鲜明对比的,是同案的温惠。在她的讲述中,出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场景。

  2022年7月,盛夏,侦查人员开车带她去医院。途中车辆故障,停在路边。她被独自留在车里一个多小时,承受着高温烘烤。宁远喜曾就此要求法庭进行侦查实验,以验证当时车内的温度。

  在她的讲述中,一些细节显得尤为特别。比如,她认为法庭餐食里的一点虾米,是有人想:

  又比如,辩方多次主张的她在羁押期间未被保障正常饮食,在她的描述里,是侦查人员在酒店点了一桌子菜,而她:

  庭审进入第五天,控辩双方的交锋终于触及了案件的核心。神秘的“客家话录音”被提及,这段被辩方视为可以“一举揭示本案最隐秘真相”的证据,法庭同意安排翻译人员在后续环节进行播放和翻译。

  随后,宁远喜开始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发表意见。他再次重申,本案根本没有任何犯罪事实。

  指控主要有两项。其一,是宁远喜被控通过一家名为“宝献公司”的企业,侵占了被害单位930万元。这笔钱的名义,是财务顾问费。

  宁远喜的说法是,这是集团老板叶华能私下许诺给他的个人奖励,用于一笔难度极高的融资。之所以通过顾问公司的形式支付,是为了合理避税。

  另一项指控,是他通过其实际控制的“大中公司”,购买了公司名下一处房产。成交价是1500万元,而这处房产的课税价:

  至于为何要通过一家自己暗中控制的公司来购买,他表示是为了规避关联交易的披露麻烦。

  她承认自己是这笔房产交易的经手人,但对房产的前手交易价格、具体由哪家公司持有、剩余产权年限、乃至当时的出租情况和租金收益,她都表示一概不知。

  她也承认,房产过户时,房管局曾因价格异常而提出过提示,但她同样表示不清楚。

  而这家用于购买房产的“大中公司”,工商登记的材料显示,其注册资本50万元,是由温惠安排一位侯姓人士的身份证注册的,她称注册资本由宁远喜转给她,她再转给侯某。但这家公司由谁实际控制,温惠的回答是:

  法庭上,诉讼代理人向温惠出示了她与宁远喜的聊天记录。其中,宁远喜曾向她发送消息:

  谎言千遍成真理……向关键人传递关键信息……发挥你的独特作用……替宁远喜赢回去。

  诉讼代理人再次发问,聊天记录显示,温惠曾两次称呼老板叶华能为“老货”,为何要贬损他?

  宁远喜、温惠案庭审的第十二天,法庭的聚光灯,打在温惠的两名辩护人身上。他们开始对公诉人前一日出示的证据,逐一进行质证。

  辩护人首先对证据的来源提出了疑问。这张回单由银行出具给付款方大中公司,但提交给法庭的,却是宝丽华公司的邹孟红。大中公司与宝丽华并无关联,邹孟红如何能知晓并获得这张属于他人的凭证,这不合情理。辩护人暗示,证据或是人为制造。

  在辩方看来,更令人费解的是时间线。最初,邹孟红控告宁远喜涉嫌诈骗,报案材料里只字未提房产。在她提交这张回单前的两次笔录中,也从未提及侵占。直到3月10日,她交出了这张银行回单,却又等了6天,才以侵占房产的名义再次报案。这个时间差,在辩护人看来,违背常理。

  回单本身也令辩方疑惑。票据上显示,这是第二次补打。但邹孟红并非大中公司的员工,按理说没有资格要求银行出具。公安机关未对此异常情况进行调查。

  辩护人由此引出一个推论:邹孟红是宝丽华的员工,她能拿到这张回单,恰恰说明宝丽华对这笔房产交易知情。既然知情,这笔交易便不是宁远喜的擅自处置。

  面对辩护方层层递进的推论,被害公司的回应显得异常平静。他们没有陷入“如何拿到回单”的细节纠缠,而是直接釜底抽薪,提出了两个核心观点。

  被害公司诉讼代理人强调,回单的客观真实性没有争议,它准确记录了一笔资金往来。至于它的来源,只要获取方式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那么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就没有问题。

  紧接着,他们抛出了一个足以重构整个事件叙事逻辑的关键身份,邹孟红至今仍是宝新能源的董事。

  作为受害公司的董事,邹孟红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。因此,她去调查并提供一份关乎公司财产被侵占的关键证据,并非不合情理,而是行为合理的:

  最初报案可能只是基于初步发现,而在调查过程中,新的线索,也就是这张银行回单浮出水面,指向了性质更严重的职务侵占。因此:

  辩护人指出,这份由税务机关采信、作为指控基础的评估报告,没有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,没有评估人的资质证书。出具报告的单位,如今已不复存在。两名评估师,一人签名,另一人盖章。这不符合规范。

  接着,辩护人提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观点。他说,评估过程未经实地查勘,形式严重不合法。而且,案涉房产交易时房龄已达20年。

  逻辑的链条延伸至宝新能源的董事长权限。辩护人称,公司章程赋予了董事长处置资产的权力。既然有权处置,那么无论是贱卖、捐献,甚至是白送,都属于董事长的职权范围。

  他们认为,宝新能源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房产交易,属于内部转让,好比父亲与儿子。

  而宁远喜与温惠,利用职务便利,将这处房产低价转让给他们实际控制的大中公司,则好比是家里的保镖和保姆,联手把主家的财产转移了出去。

  诉讼代理人补充说,除了那份被辩护人攻击的3038万元评估报告,还有另外三份价格可供参考。

  合议庭短暂休议后,采纳了后者的观点,宣布已审核被害单位的委托材料,诉讼代理人可以继续参加庭审。

  庭审后一日,宁远喜的第一辩护人接过话头。他强调,本案的关键在于,宝新能源处理这处房产时,母公司追求盈利,与子公司间的交易也需遵循市场规则。不能因为大中公司与宁远喜有关联,就否定交易的合法性。

  他向法庭发问,事实上,当时并没有人愿意以3000万的价格购买这处房产,即使是公诉人自己,想必也不会买。

  辩护人随后抛出了己方的核心证据——一份由宝新能源时任财务总监丁珍珍手写的“房屋租赁台账”。这份公司内部文件显示,该房产的综合评估价值为1620万元。这个数字,与1500万的最终售价相差无几。

  辩护人称,这份台账的形成,远早于大中公司的成立。定价在前,交易在后,一切都经过了公司内部的决议和公告。

  关于温惠,她的辩护律师则指出,她以母亲名义在同一栋楼购买的其他商铺,虽单价更高,但位于一楼,与案涉的二楼物业没有可比性。二楼因停车不便、面积过大,并不好租。

  2025年8月16日,宁远喜与温惠案公开庭审的第二十天。法庭上,讨论的焦点逐渐集中。

  这宗交易是否构成职务侵占,取决于两个最基本的问题:价格是否合理?手段是否合法?

  控辩双方在一件事上没有争议:宁远喜确实通过大中公司,以1500万元的价格,买走了这处房产。

  她曾写下亲笔信,请求丈夫向公司主席叶华能求情,也曾递交悔过书,为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。但在法庭上,她对这些白纸黑字的材料给出了新的解释。

  她说,自己长期处在压力之下,办案人员的反复思想工作让她难以承受。她分不清“撤案”和“缓刑”的区别,为了早日回家,她选择配合办案人员的要求写下那些文字。

  办案人员让她指证宁远喜,她照做了;办案人员让她说什么,她便说什么。她甚至认为,办案人员为她传递家书的行为,本身就是一种违规的诱导。

  在辩护方的描述中,叶华能是一位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人物。他的权力渗透到公司的每一个毛孔,大到战略转型,小到日常开销。

  而宁远喜在内的所有高管,都只是摆在办公位上的纸人,是没有决策权的执行者。

  因此,这笔1500万的房产交易,从决策到定价,都是叶华能一人的意志。宁远喜只是一个听从指令的丫鬟,恰好腰里别着钥匙:

  宁远喜也承认,他在许多文件上的签字只是一种“形式”,是作为挂名董事长的必要流程。

  而第二个支点,则更为宏大。辩护方认为,整个案件的源头,是梅县当地,一手炮制出的冤案。

  在这个前提下,所有对宁远喜不利的供述,无论是他自己的,还是温惠及其他证人的,都源于胁迫与诱骗,是“阶段性的供述”,必须全部排除。

  因为大环境已经被污染,所以从这片土地上收集到的所有证据,自然也都失去了可信度。

  辩护方的新观点是,这笔交易并非秘密进行。它明确记载于宝新能源2014年的半年报及年报中,出现过“大中公司”的名字,也列出了1500万的金额。这份财报经过了层层审核,从财务部门到董事会,再到独立的审计机构,没有人提出异议。

  既然交易信息是公开透明的,所有相关人员都曾过目,又何来“秘密窃取”一说?

  一个窃贼深夜闯入独居老太的房间,当着老太的面拿走屋里所有值钱的东西。老太因为恐惧,全程不敢吱声,只是睁眼看着。窃贼也知道老太在看他,但他没有停手。这个过程足够“公开”,毫无秘密可言,但法律会因此认为这种行为无罪吗?

  在合并财务报表的“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”一栏中,“梅州大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”的名字赫然在列,对应的金额是1500万元。仅此而已:

 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在同一份财报中,另一宗名为“山水城”的地产项目出售案,得到了极为详尽的披露。该项目:

  一笔上亿的交易,被放在聚光灯下反复检视。而另一笔1500万的交易,则像一张没有地址的电影票根,静静躺在角落。

  控方出示了多份文件,试图证明1500万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价格。梅县税务部门为这处房产核定的计税价是3038万;德高公司的评估价是3532万;而大中公司用它做抵押,从银行获得了2400万的贷款,彼时的贷款评估价更是高达4278万。

  更重要的是,在到手后的七年里,这处房产为大中公司带来了超过1400万的租金收益:

  他们认为,税务计税价和评估价均无证据效力,不能作为定罪依据。至于那笔高额贷款,辩护律师解释,这并非完全基于房产价值,而是因为银行认可宁远喜和温惠的个人信用。

  据称,两人是当地龙头企业的高管,共同持有梅州唯三的黑金百夫长信用卡中的两张。个人信用价值千万。

  这个解释又引出了新的疑问。既然两人拥有如此之高的个人信用,为何不直接申请一笔个人贷款,而要费尽周折地注册公司、隐名代持,用一笔复杂的房产交易来获取资金?相比之下,前者显然:

  对于高额的租金回报,辩护方也有自己的看法。一位辩护人提出,在2014年,民间借贷的年化利率最高可达36%,三年就能回本。相比之下,大中公司用七年时间才收回成本,收益率并不算惊人。

  如果一个商人能轻易通过放贷获得36%的年化收益,为何还要大费周章地将1500万现金投入一处固定资产,去追求一个远低于此的回报率?

  庭审现场,温惠的辩护人率先发言。他的目光没有直接投向公诉席,而是扫过被告席上的宁远喜。他提到,从侦查到一审、二审,再到如今的发回重审:

  当公司资料被一一展示后,宁远喜才首次承认,大中公司是他的。辩护人说,宁远喜的这个转变,让他五味杂陈。

  如果不是宁远喜最初的拉扯,温惠不会从最初的帮凶身份,一步步沦为今天的从犯。

  温惠的另一位辩护人则将矛头对准了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本身。他指出,宝新能源的内部控制手册,公诉人只摘取了只言片语,并未出示实体文本。

  辩护人还提到,宝新能源的年报清晰地记载了大中公司以及1500万元的交易信息。这份年报经过了编制、内审、审计、董事会审议等一系列严格程序,期间无人提出任何异议。

  在辩护律师的质证结束后,法庭的焦点,迅速转向了另一起指控:一笔高达93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。

  资金的流向清晰而曲折:930万元进入宁远喜控制的宝献公司后,其中320万元流向了他的另一家公司——大中公司,随后又有230万元:

  宝丽华公司的员工回忆,当时是温惠填写了付款审批单,并告知财务人员,老板叶华能已经知晓此事。一个关键的细节是,在支付这笔款项期间,宝丽华的实际控制人叶华能,其出入境记录显示,人正在:

  为了证明付款审批单的真实性,公诉人出示了一份关键物证的原件,以及一份红外线检测报告。

  2025年8月21日上午,宁远喜结束了对最后两位证人证言的质证。他对法庭重申了两个坚如磐石的主张:宝丽华公司的所有付款,最终审批权都在叶华能手里;温惠在任何单据上的签名,都只是代替叶华能行使的形式。

  他认为,这些言辞证据相互矛盾,前后不一,是叶华能的下属们被组织起来的伪证,目的是为了构陷。他提醒法庭,在本案中,书面证据才是王道。

  呈现在众人面前的,是五份宝丽华公司的付款报批单。它们的共同点是,在审批人一栏:

  第一张是支付税款的单据。他先是质疑了签名的真实性,随后又给出了一个全新的解释。他认为,税款是必须缴纳的强制性费用。

  在他看来,这和缴税一样,都是必须履行的义务,谁签字都一样,签不签字都要付。

  接下来是几张宝丽华向子公司划拨款项的单据。他解释说,这属于公司内部的资金往来。

  为了支撑自己“所有付款必须经叶华能审批”的核心原则,宁远喜建立了一套精密的:

  他将那些仅有温惠签名的付款单,分门别类地归入了“强制性费用”、“刚性兑付”和“内部划转”等无需最终审批人签字的范畴。

  对工作群聊天记录的质证没有花费太多时间。宁远喜对每一段对话都做了详尽的分析,即便:

  他逐条论证,这些内容同样无法证明温惠拥有独立的财务审批权。旁听席上有人觉得,他对公司财务细节的熟悉程度,听起来像是真正的掌控者。

  当那张争议核心的930万元付款报批单原件被法警呈现在眼前时,庭审气氛变得有些凝重。据称,宁远喜双手紧握,凝视着这张决定了他三年多命运的纸。

  他的核心观点只有一个:无论是照片还是原件,叶华能的签字压痕都清晰可见,肉眼可见。

  他解释了自己最初保持零口供的原因,称其为一种对抗,认为自己受到了刑事迫害。他将自己后来的供述,定义为:

  在这些材料里,温惠描绘了另一番景象。她说,宁远喜曾告诉她,放款机构都有收取顾问费的惯例,并许诺:

  他让她配合,如果叶华能问起,就说这笔钱是江西银行要收的。温惠承认,因为和宁远喜二十多年的同事关系,以及对方声称自己资金紧张,她帮着隐瞒了叶华能。

  对于温惠的这些陈述,宁远喜全部予以否认,称这是温惠在公安诱导下编造的故事。

  轮到温惠发表质证意见时,她坚称自己无罪,也未从930万元中获得任何利益。她提出,那份关键的财务顾问合同签署之日恰好是她的生日,但那天她本人远在深圳,并不在梅州。

  她认为,是财务人员李艳擦掉了报批单上的签字,并藏匿了合同,她自己没有帮助宁远喜侵占公司财产的动机。

  宁远喜、温惠案的庭审原定于2025年8月22日结束。但法庭的进度显然没有跟上日程,审判将继续延长。

  温惠称,部分工资单上没有高管签字,真实性存疑。她认为叶华能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岗位,这才是实际控制人的表现。她还补充道,单独发放奖金,符合此人的行事风格。

  她提出,公司制度从未要求所有报批单都需经总经理审批。那张关键的930万元报批单,虽由她填写,但上面并没有她的签名。

  她承认自己保管着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直到2021年,但强调,所有用印都必须经过叶华能的批准,她本人并无审批权。

  至于检方提到的合同不见了,温惠给出的解释是,并非没有合同,而是被一个叫李艳的同事藏匿了起来。

  当法庭开始质证李艳的证言时,温惠的情绪明显起了变化。在她的辩护人发言前,她一度抽泣,并反复强调:

  然后,她用一种让旁听席众人始料未及的逻辑,全盘否定了李艳证言的真实性。她解释说:

  她称自己只填写了单据,并未签名,当天便交给了李艳。在她看来,这笔钱必然是叶华能直接安排支付的。因为按照李艳的经验,绝不会凭一张无人签字的单据就付款。

  她还表示,自己没有动机去隐藏合同与发票,是李艳将它们藏了起来。至于这930万元到底是什么费用,她并不清楚,只是奉叶华能之命行事。

  最后,她指着物证原件说,付款单的左下角有被擦拭的痕迹。她推测,那里原本很可能是叶华能的签名,后来被李艳擦掉了。

  温惠的质证环节告一段落,她的第一辩护人开始发表意见。在接下来的一个多小时里,他试图从根基上动摇整个案件的指控。

  他指出,本案的核心并非一笔传统贷款。宝丽华公司与江西银行之间,没有直接的信贷合同。宝丽华获得的3.1亿元资金,实际来源于广发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。整个交易的法律关系,由宝丽华、广发证券资管以及广发证券三方构成。

  这个论断引出一个关键推论:既然宝丽华的钱不是直接从江西银行借的,那它也就不存在向江西银行支付利息的义务。如此一来,那笔所谓支付给江西银行的“财务顾问费”,其事实基础便不复存在。

  这套复杂的金融操作,正是宁远喜一度引以为豪的杰作。在那个年代,宝丽华自身融资无门,宁远喜认为,是自己凭借其在金融圈的人脉与知识,串联起银行、券商、资管等四家不同类型的机构,设计出一套精巧的结构,最终为公司输送了3.1亿元的资金。

  在2018年《资管新规》出台之前,金融业态充满了创新的空间。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嵌套,资本可以合法地绕开单一机构的业务限制,从资金充裕的一方,流向急需资金的另一方。

  资金从江西银行出发,经由几家机构搭建的法律通道,最终抵达了宝丽华的账户。

  后来的监管文件,如《资管新规》和《九民纪要》,将这类业务定义为通道业务,并要求进行穿透式审视,即剥开合同的外壳,探究交易的真实目的与最终的资金流向。

  尽管旧案不能用新规审判,但这无疑为理解当年的交易提供了一种思路。无论法律形式如何包装,钱确实从江西银行出来,最后也回到了江西银行去。

  法庭上的辩论,从宫廷内斗的叙事,到金融结构的解构,最终还是要回到一个更朴素的问题上来。

  那笔以财务顾问费为名,付到宁远喜隐名控制的公司账户里的930万元,到底是不是给宁远喜个人的奖励?

  法庭里,控辩双方、法官、被告人、旁听者,在长达26天的唇枪舌剑后,只在一件事上达成了共识:

  案件的每个细节都被反复咀嚼,如同在一部慢放了无数遍的黑白电影里寻找新的像素点。辩护律师们也开始感到词穷。

  下午,庭审的沉闷被打破。宁远喜的第二辩护人发言完毕后,话锋一转。他向法官建议,这场审判没必要再继续了:

  他说他感到不安。几天前,有诉讼代理人提及宁远喜一笔930万元收入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。他想知道,这是不是意味着,在法庭之外,已经有人笃定被告人必将获罪?

  这种怀疑论调并不孤单。温惠的辩护律师随后也表达了同样的困惑。最初,这套将一切归咎于外部力量的叙事,还只是两名被告人的辩护策略。现在,它成了律师们的终极武器。

  他说,温惠与这位证人同期入职,温惠后来升任总经理,证人却只在会计岗位上退休。悬殊的职业差距,让后者妒由心生,于是抓住机会,诬告陷害。

  在一片喧嚣中,温惠律师的一个新观点,几乎被人忽略。他提出,关于那930万元的支付,如果老板和财务人员都陷入了错误认识,那么温惠也只是同样陷入了:

  26天的审理,最终还是卡在了一张付款单上。单据上,一处被涂抹掉的签名依稀可辨。

  从庭审中可知,担任宝新能源董事长期间,宁远喜将公司房产卖给了自己实际控制的大中公司。

  担任宝丽华党委书记时,他又让公司支付930万元给另一家自己实际控制的宝献公司。这些交易:

  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:交易发生时,宝新能源和宝丽华的股东们,并不知道交易的另一方,就是他们的董事长宁远喜。宁远喜本人也承认,为了避免关联交易的麻烦,他:

  二十六天的喧嚣落幕,法庭的灯光熄灭,但人性的剧场却未曾散场。庭上滔滔不绝的自我辩护,与其说是为了澄清事实,不如说是一场记忆魔术。

  当责任追来时,记忆便衰老、麻木,退化成一团混沌的浓雾,只剩下三个词:不清楚、记不清、不知道。

  那数千万的交易,那暗中控制的公司,那作为经手人的身份,都成了可以随意丢弃的破旧行囊,仿佛与自己从无干系。

  然而,当功勋需要认领时,记忆又会奇迹般地复活,并且变得比水晶还要清晰透亮。

  那笔“难度极高”的融资,那串联起四家机构的“精巧设计”,那作为地方龙头企业高管的“千万信用”,每一个细节都闪耀着天才的光芒,每一次运筹都彰显着超凡的胆识。

  原来,人的头脑竟是这样一个便利的所在:于己有责的,便大方地忘了;于己有利的,便慷慨地记起来,还要渲染得无比辉煌,仿佛不是攫取,而是一种恩赐。

  他们用最缜密的逻辑,去论证自己的记不清;用最专业的术语,去包装那份不知道。

  从“东宫西宫”的派系论,到“女人嫉妒”的心理学,再到“商业精彩”的优越感,一切高深的、玄妙的、乃至荒唐的言辞,都成了掩埋那朴素事实的泥沙。

  他们不惜将自己塑造成提线的木偶,或是无知的帮闲,唯独不肯承认自己是一个需要承担后果的成年人。

  罪与非罪的界限,在滔滔不绝的辩解中早已模糊。真正令人不寒而栗的,并非那笔被侵占的巨款,而是这种将谎言锻造成铠甲的本领。

  当记不清成为最安全的盾牌,当不知道成为最体面的说辞,那么被埋葬的,又何止是一桩案件的真相?或许,被一同埋葬的,还有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一点担当与诚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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